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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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 工程建设领域纠纷调解联合体(简称“联合体”)是在中国土木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(简称“分会”)指导下,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牵头,由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与行业组织组成的非营利联合组织。


第二条 联合体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积极响应社会号召,围绕服务行业发展、促进联合体成员交流、搭建合作共赢平台开展各项相关工作。


第三条 联合体致力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协同合作,加强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,加快系统应用,反映行业诉求,引导行业自律,构建诚信环境,探索创新合作发展模式。
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
第四条 联合体的主要工作职责为:


发挥联合体资源共享、多元联动的特点及优势,立足行业需求,切实把工程建设领域纠纷预防在源头,构建一个集法律咨询、纠纷调解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,为会员单位及行业内外相关方提供便捷、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。

(一)负责联合体运营、监督、管理工作,指导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纠纷调解相关业务。

(二)积极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。

(三)聚焦重点领域,落实纠纷调解工作机制。

(四)组建标准化、专业化专家团队。

(五)与各省市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建立联调联动机制,高效开展纠纷调解工作。

(六)推动联合体内外联合,构建合作交流机制,促进共同发展。

(七)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,推动诚信建设,倡导行业自律。

(八)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,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。

(九)反映联合体成员的愿望和诉求,协助维护联合体成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(十)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联合体承办的其他工作。
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
第五条 联合体大会是联合体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,由联合体秘书处和成员单位代表组成。

联合体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审议批准联合体章程、公约。

(二)审议批准联合体成员名单。

(三)审议批准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。

(四)审议批准联合体秘书处成员名单。

(五)审议批准联合体秘书处的工作报告。

(六)审议批准联合体秘书处提交的各项议案。

(七)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联合体大会议决的重大事项。


第六条 联合体大会由联合体秘书处负责召集和组织,每年召开一次,联合体大会闭会期间,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,经联合体秘书长提请或半数以上成员单位提议,可召开临时大会。


第七条 联合体秘书处是联合体大会休会期间的权力执行和事务办理机构,负责联合体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执行和联合体日常工作的开展。联合体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如下:

(一)发起召开联合体大会。

(二)起草联合体章程、公约。

(三)审核联合体会员单位资格。

(四)起草或审定联合体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。

(五)执行联合体大会各项决议。

(六)联合体大会休会期间,行使联合体大会各项权力。

(七)制定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。

(八)联合体大会其他交办的重大事项。


第八条 联合体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由成员单位提名,经联合体大会审议通过,每届任期二年,可连选连任。联合体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,任期规定与秘书长相同。


第九条 联合体秘书长职责

(一)主持联合体秘书处全面工作。

(二)提名联合体副秘书长人选。

(三)决定联合体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立、撤销。

(四)决定联合体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(五)审定联合体秘书处工作计划、工作制度,财务预算以及审核。

(六)代表联合体协调、处理与联合体相关的日常事务。


第四章 联合体成员


第十条 联合体成员单位资格:

(一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,社会信誉优良,业绩突出。

(二)各类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部门、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,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、造价咨询机构、工程咨询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事务所、评估事务所及企业管理等主体。

(三)自愿遵守联合体章程,拥护联合体组织的其他组织。

(四)具备互补性资源和能力,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。


第十一条 加入联合体程序

(一)提交联合体申请和申报表。

(二)秘书处审核资格后,递交联合体大会审批。

(三)联合体颁发成员单位证书,正式加入联合体。


第十二条 成员单位权利

(一)参加联合体大会,并有发言表决的权利。

(二)提名联合体秘书处秘书长人选的权利。

(三)对联合体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。

(四)优先获取联合体资源和服务的权利

(五)优先参加或承办联合体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

第十三条 成员单位义务

(一)遵守联合体章程,维护联合体声誉。

(二)积极参与联合体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(三)秘书处或其他成员单位需要时,应予以协助。

(四)贯彻执行联合体各项决议。


第十四条 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退出

(一)成员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退出联合体的,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经联合体大会通过后退出。

(二)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,在一年内未参加联合体活动,且未以任何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
(三)成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,经秘书处核实,将予以除名并公告。


第五章 互惠机制


第十五条  联合体倡导成员单位间形成互惠机制:

(一)相关信息相互开放

(二)相关项目相互优先

(三)相关业务相互协同

(四)技术、人才相互支持

(五)获取服务相互优惠

(六)经验、成果相互分享

第六章 沟通机制


第十六条 联合体秘书处是成员单位间相互联络的枢纽,是联合体及成员单位信息发布的处理机构,并为成员单位建立以下沟通机制:

(一)向成员单位解读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划,在联合体范围内达成业务规范共识。

(二)网络共享联合体和成员范围相关信息,利用互联网提供交流平台。

(三)组织成员单位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和实地考察活动。

(四)汇集成员单位诉求,及时作出协调与沟通,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(五)向成员单位推荐相关项目事宜。


第七章 联合体终止


第十七条 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联合体秘书处提出终止提议,并提交联合体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。


第十八条 联合体终止前,须按有关规定解散组织、处理善后事宜。终止事宜处理期间,不得以联合体名义开展有关终止事宜以外的活动。


第十九条 联合体终止时,尚需延续的活动,由联合体大会作出处置决议。


第八章 附 则


第二十条 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共同方,联合体须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。


第二十一条 本章程解释权属联合体大会,具体解释事宜由秘书处负责。

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合体大会通过、各成员单位签章后生效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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